醉酒者被送回小区后意外身亡

同饮者需担责吗?
武汉晚报 2025年08月05日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千姿 杨兰 张强)退休老人聚会饮酒,一人回家途中意外去世。和他一起喝酒的朋友要担责吗?8月4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刚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3名同饮者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2025年3月的一个下午,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邀老同学龚某小聚。龚某约来李某和郭某,四人到某餐厅吃饭并共同饮酒。

    新老朋友齐聚一堂,气氛热烈,四人喝完两瓶高度白酒后散伙离场。李某顺路将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随后离开。朱先生独自上楼回家时,意外摔倒,后脑勺着地昏迷不醒。经路人报警,朱先生被送至医院抢救。几日后,朱先生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今年6月,朱先生的妻儿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龚某三人未对朱先生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要求龚某三人赔偿医疗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全部损失的50%(即45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龚某三人对朱先生的不幸离世也十分震惊和痛惜。他们三人认为,酒后散场时,家住朱先生小区隔壁的李某已顺路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尽到了酒后照顾的义务,并非对其不管不问。因此,他们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朱先生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三人愿意给予一定人道补偿。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正常的聚会饮酒,共同饮酒人没有过度劝酒、灌酒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果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联系家人、送医或安排合适的场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龚某等三人未将朱先生安全护送至家中或者联系其家属,不能视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多轮调解下,日前,双方达成调解,由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共同补偿朱先生家属10万元, 朱先生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