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当“隐形歧视”受害者

——“三期”二胎妈妈诉公司违法辞退
武汉晚报 2025年09月10日

    卢希律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听证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

    武汉市江汉区妇女联合会巾帼维权服务团队律师

    曾获荣誉:

    武汉市妇女联合会第二届金牌家事调解员

    武汉市妇女联合会“金牌话平安”走基层宣讲团成员

    执业履历:

    卢希律师目前供职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拥有十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兼任婚姻家庭咨询师,并持有证券从业资格。曾连续推出二十四期《卢律师家事调解微课堂》系列等实务文章。主要专注于民商争议解决领域,业务范围涵盖婚姻家事、家族企业治理、劳动人事争议、合同争议及其他民商事争议案件。具体业务包括非诉讼调解、婚姻家事纠纷、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等相关事务;提供劳动者权益保障及用人单位合规指导;解决公司法律争议及股权相关争议;以及各类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争议解决等。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继承、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争议、私人财富管理和传承及民商事诉讼。

    在现代社会,职场女性面临多重角色挑战,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更是在事业与家庭之间维系平衡,她们心中满载对新生命的期盼,却常常在职场中遭遇降薪、不合理调岗、解除合同、停缴社保等不公待遇。面对这些遭遇,职场女性除了感到错愕与焦虑,更需要冷静应对。法律已为“三期”女职工筑起坚实的保护壁垒,只要掌握正确方法,完全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在家庭和职场中绽放出属于自己的光彩。

    基本案情

    周某2022年4月17日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某服饰店工作。2022年8月,该服饰店得知周某怀孕后,要求其每月在跨区的多家门店间轮岗出勤。42岁的周某坚持了近半年后提出产假申请,2023年4月1日公司批准其休假并停发工资。周某休假期间,某公司以停缴社保及生育险相威胁,要求周某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2023年7月5日,周某顺利产下宝宝。

    周某依法休完产假后,多次要求返岗工作,但某公司及服饰店一直拖延未安排其返岗。随后,某公司及服饰店通过将其移出群聊、办理社保减员等手段,违法解除了与处于哺乳期周某的劳动关系,并截留了周某的部分生育津贴。

    2024年3月11日,周某以未支付工资、返还社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事由,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周某部分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周某支付共计18012.5元。2024年7月,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周某依法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本人在接受周某一审及二审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发现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约束。同时,我及时补充了关键证据,并合理建议调整诉讼请求。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支持周某诉求的法律依据,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若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周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45662.3元。

    此后,经与周某充分沟通并深入研判案情,我发现一审判决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遂依法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公司赔偿周某共计77484.4元,有效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三期”女职工的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若遭遇权益侵害,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

    女职工在孕期被违法辞退,可以主动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如恢复原岗位、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等。

    (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劳动仲裁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需提交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产检记录、辞退通知等,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权益受损情况。

    (四)提起诉讼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尊重、确立社会价值地位的重要基础,亦是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对女职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尤其需重点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任何形式的“隐形歧视”均属违法,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德与良好用工伦理,企业必将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