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包厢内聚餐,娃在停车场连划四次车

律师:监护失职,赔偿且被法庭训诫

武汉晚报 2026年01月28日

    栾筱艺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公司与并购法律事务部律师

    盈科武汉文体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西南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栾筱艺律师执业经验丰富,逻辑思维严谨,法律文书写作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熟练掌握诉讼全流程处理技巧,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育仲裁等民事法律事务,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工作认真负责,善于从复杂案件中梳理核心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因好奇或顽皮损坏他人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非常多,不仅关乎经济损失的填补,更折射出家庭监护责任与诉讼诚信原则的边界。本期通过一起由六岁孩童划车引发的真实案例,探讨监护人的法律义务及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晚,原告某公司股东石某某驾驶公司车辆至某餐厅就餐,将车辆停放在餐厅门口停车场。用餐结束后,石某某发现车辆车身、车灯、玻璃等多处存在严重划痕与踩踏痕迹。石某某当即报警,民警出警后,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并进行了调查。监控清晰显示,一名身着红色上衣的儿童在约一小时内,先后四次对涉案车辆进行划刻、踩踏。经公安机关核实,该名儿童系六周岁的彭小某,其父母彭大某、刘某某当时正在同一餐厅包厢内用餐。

    事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修,经4S店评估维修费用为1.2万余元。因维修期间车辆无法使用,原告另行租赁车辆产生了4800元的费用。承办警官多次与彭大某电话沟通,后又到其单位沟通,彭大某都拒绝沟通与赔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彭小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上述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证明彭小某实施了侵害原告财产权的行为。因事发时彭小某未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彭小某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破坏行为,其监护人彭大某、刘某某在餐厅用餐,未对子女进行有效看管,未尽到监护职责。

    关于损失金额,车辆维修费用有正式报价单为证,维修期间租赁替代车辆的费用属于必要的交通成本,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本案审理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监控录像清晰、公安机关已初步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多次当庭否认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要求本人到庭后仍不如实陈述,该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了法庭审理秩序,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财产侵权案件,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更对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作出了警示,具有双重教育意义。

    监护职责不是空谈,失职即需“买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的欠缺,其社会责任应首先由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监护人来承担。本案中,彭小某的监护人在公共场所就餐期间,疏于看护,任由其脱离监管范围并长时间实施损害行为,显然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因此必须对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好“熊孩子”是法律课,更是素质教育必修课

    判决背后,更值得深思的是家庭教育的责任。孩童的好奇与活泼天性固然需要呵护,但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财产和公共秩序的尊重,是需要家长通过日常言行加以引导和约束的。一次划车行为,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数万元,这不仅是家庭经济的损失,更可能给孩子传递错误的信号,认为其行为无需承担严重后果。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类似事件中,监护人的积极面对、主动担责、及时教育,远比事后百般推诿、拒绝承认更能让孩子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感。因此,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避免法律风险的经济考量,更是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的素质教育核心。

    法庭之上诚信为本,虚假陈述代价高昂

    本案审理过程的一个突出焦点,是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对侵权事实的否认。其在庭审中多次否认其在事发当天去案涉餐馆吃饭的事实,且在公安机关调取的清晰监控录像这一关键证据面前,被告方先是全盘否认,后又改称“像”但“不敢确认”,其陈述自相矛盾,意图规避责任。

    民事诉讼并非可以随意博弈的棋局,它遵循严格的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实陈述事实,是该项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查明事实,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条,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并接受询问。若当事人拒绝到庭或拒绝如实陈述,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无法被法院采信,且其行为本身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本案中,法院最终对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予以训诫,正是司法对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否定评价和程序性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这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任何试图以谎言挑战司法查明事实底线的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自身的诉讼信誉并可能招致法律制裁。

    栏目主持人: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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