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4年08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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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行为将受规制

    据新华社电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在此之际,最高法介绍了相关内容起草思路与主要内容。

    在内容上,《解释》分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同时,《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解释》还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是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民事保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

    具体体现在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范高额索赔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并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