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如何办理?
(一)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武汉慢特病申办”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帮代办)等途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2.病历资料(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各类检验检查报告等)。患有备案管理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确诊医疗机构直接申请,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帮办,所需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协助调取。
(二)受理。区医保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的参保信息,核查申报病种与病历诊断是否相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登记受理信息,并告知参保人员到鉴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对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对患有备案管理病种的参保人员,由区医保经办机构交确诊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三)鉴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申请信息推送至鉴定医疗机构,鉴定医疗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鉴定医师对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确需进行医学检查再判断的,应及时安排参保人员进行现场医学鉴定;参保人员在异地无法回汉的,鉴定医疗机构可根据当地三级医疗机构相关检查结果进行鉴定。对患有备案管理病种的参保人员,由确诊医疗机构医保办直接向诊治科室核实病情。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门诊慢特病需要重复认定吗?
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复审规定。需要进行复审的病种,复审期限从本文件实施后开始计算。具体为:
复审期限为2年的病种有: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骨髓炎、病毒性肝炎、甲状腺功能异常、结核病;
复审期限为3年的病种有:支气管哮喘;
复审期限为5年的病种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
此外,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且在我市正常参保的,已取得病种目录内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实行互认,原则上不需再次进行申请、鉴定、审核,即可直接按我市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我市原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无须重新申请认定。
三、门诊慢特病患者如何就医购药?
取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作为首诊和复诊医疗机构,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复诊医疗机构,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购药机构,但不得只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需变更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可向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则上1年可办理1次变更手续。
据介绍,我市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患者购药需求和药店分布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设29家门诊慢特病药店,覆盖全市各辖区,基本按照每区两家进行布局,方便门诊慢特病患者“就近配药和保证用药安全”。我市29家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均按要求配备专业执业药师,根据医生处方指导患者用药。
目前,我市正积极探索电子处方流转,方便广大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购药。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用药安全,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处方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特别是门诊慢特病药店售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