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5年05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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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事关住宅、婚姻登记、售后服务等,5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预付式消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先交钱、后消费”的模式,享受优惠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痛点”,司法解释有何新规?消费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 案例1 ]   恶意闭店 商家担责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儿。她一直光顾一家美发店,当听到有“充5万赠1万”的活动后,李女士办了卡。不过2024年8月,李女士来到店里染发,没想到这家店的经营者不仅换了人,还提出了一个让她难以接受的要求。李女士说:“条件是如果使用以前的卡,得1比1充值。比如卡余额有1万块钱,还要掏1万块钱才能用。”

    李女士说,美发店突然换东家,没有提前给消费者任何通知,她卡里尚未消费的共计有九千多元。她找到对方协商却遭到拒绝,于是李女士将美发店之前经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及两名股东起诉至法院。

    李女士想让被告退还她卡中剩余的钱款,但对方辩称,他们已经将店铺转让给了新的经营公司,因此无需承担退款责任。他们还表示,原告要求的九千多元不合理,因为其中有六千多元钱是充值赠送的金额,这部分钱是不予退还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说:“被告经营的公司有一次比较大的工商登记变更,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成了1万元。原法定代表人把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同村的两个堂兄弟。”

    程惠炳说,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减资,转让股权、转让店铺以及注销公司的这一套流程,发生的时间是非常短的,而且在此期间没有对消费者债权人做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构成了恶意闭店和跑路的行为。法官表示,充值、打折是美容美发店等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不过这些折扣力度必然已经计入机构的商业成本。按照相应折扣折算。法院判决被告三人共同退还李女士八千四百多元。

    [ 案例2 ]  店铺易主 余额难退

    商家试图利用“恶意闭店”金蝉脱壳,最终还是要为不诚信买单,而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复杂远不止于此。厦门的洪先生在一家足疗店充值消费,2021年时,这家店的客服突然询问他,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下一家承接该店的经营公司。洪先生了解到新公司不会变更店铺地址,于是同意了。然而2024年的一天,洪先生突然发现店铺再次易了主,并且换了老板的店铺竟然已经停止营业了。洪先生为了要回充值卡内的九千多元,将经营足疗店的第二家公司和第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家公司的经营者并未到庭。而第二家公司的经营者认为,他们已经和接手的第三家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把所有会员剩余储值卡金额对应的服务都转让出去了,因此原告应当向第三家公司主张返还费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沈冰芸说,虽然两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债务转让合同,但是这件事从头到尾没有得到过原告的同意,所以第二家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鉴于店铺已经实际关闭,所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的款项,我们予以支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家公司向洪先生退还九千多元。

    [ 提醒 ]  针对现实问题 进行针对回应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现实困境,这份司法解释进行了针对性回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专家认为,法律为消费者织就权益保护网,也需要消费者主动运用真正发挥效用。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全相关证据,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可以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力量维护合法权益。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