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5年10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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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不算逃逸?

主动投案,认定自首

    张之喜 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社会任职

    第九届湖北省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六届、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武昌区“七・五”“八・五”普法宣讲团成员

    武汉市武昌区睿和天下调解中心理事、调解员

    武汉市武昌区委政法委直属平安合伙人(2024年5月—2027年5月)

    主要荣誉

    2018年3月,荣获武汉市十佳“群众满意社区律师”称号

    2018年9月,荣获湖北省司法厅“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019年7月,荣获湖北省律师行业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律师”称号

    2021年6月,被中共武汉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21年7月,被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委员会评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优秀党员”

    2021—2023年,连续三年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百名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2022年2月,被武汉市委宣传部、武汉市司法局评为“2016—2020 年全市普法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与代理、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在中国,交通肇事罪作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重要罪名,对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备受关注。其中,肇事逃逸、自首等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既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然而,实际案例往往较为复杂,存在诸多争议情形。

    此外,关于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是仅认定为“不构成逃逸”,还是进一步认定为“自首”,也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12时36分,吴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解放路东壕小食街门前路段准备右转时,因路边停放的小型轿车占用了部分路口路面,吴某某向左绕行右转弯过程中,与突然从右侧餐饮店跑出的童某发生碰撞,导致童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童某的多名近亲属立即从店内出来,看到倒地受伤的童某后,扬言要打死吴某某。吴某某随即弃车逃离现场,在距离事故地点约100米处停留观望。半小时后,吴某某由其亲属送上交警人员驾驶的警车上,随后被带至交通大队,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

    童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童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功能障碍所致。交通大队经分析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均无异议。但童某的家属认为,吴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童某受伤,却未对童某进行救治并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应当予以严惩;吴某某则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有其特殊原因,主观上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反,其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包括逃避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的追究;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该行为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事故责任认定或案件查处。

    本案中,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尽管吴某某有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其系出于害怕被害人亲属报复,而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交警到达后,吴某某在家属陪同下随警车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其个人基本情况,未影响事故的查处。综合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同时,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系交通肇事罪之加重处罚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肇事者的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行为具有关联性,且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的行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缺一不可,二者相结合,方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问题,应当遵循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一般规定,但其认定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自动投案”要件的认定上,且与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这是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然而,这一法定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这一条文是处理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的最直接、最关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即使行为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仍可构成自首。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立即停车、等候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止行驶,驾驶人在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等候交警到达,配合接受调查和处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弃车逃逸。

    二、查看情况、紧急救助。应立即查看人员伤亡情况,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保护现场、维持原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普通道路应在车后50米以外,高速公路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以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事故现场的原状,包括车辆位置、散落物、痕迹(如刹车印、血迹)等。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做好标记(如用粉笔、石块等标明伤员和车辆的原始位置)。

    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并提供车辆驾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栏目主持人: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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