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了近20年后迎来重大修订,从114条扩展到144条,新增30条规定、修改60余处。新法针对正当防卫、未成年人违法、校园欺凌、噪音扰民、高空抛物等社会焦点问题,作出系统性回应。今天就网络上讨论最多的正当防卫,给大家做重点解析。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兰的丈夫、第三人黄某东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奶茶店外喝奶茶打牌,其间,原告郭某兰进店买奶茶。因怀疑郭某兰进店时偷拍现场视频,黄某东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并删除偷录的视频,原告否认偷录视频并拒绝交出手机。
黄某东动手推搡原告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同时也使原告手上拿着的奶茶飞溅出去。原告遂顺势将手中奶茶扔向第三人。紧接着黄某东抱住原告的身体往下压并且进行打击,原告则咬了黄某东的手指。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创伤性牙齿脱落、左面部挫伤、左耳廓挫伤等身体伤害。黄某东为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裂伤。
原告报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在调查后,对原告及黄某东作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即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兰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宾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其对郭某兰的行政拘留处罚,上诉人郭某兰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裁定:一、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扔奶茶杯及咬第三人手指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中黄某因怀疑原告偷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原告出于保护自身隐私拒绝并无过错,黄某先动手推搡了原告的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原告才实施了扔奶茶的行为。紧接着黄某东抱住原告的身体往下压,原告才实施了咬对方手指的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黄某东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且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
原告扔奶茶和咬手指的行为均是对黄某东突然的暴力行为的合理反抗,且其反应的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该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实践中,关于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只要双方都动手,一般都会受到处罚。但这种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处理纠纷与社会问题的效果不甚理想。
新规中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只要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未造成较大损害,就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从立法层面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摒弃“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思维模式,准确识别不法侵害的发起方(侵害者)和防卫行为的实施方(防卫者),严格区分正当防卫、制止行为和互殴的界限,严格依据完整证据链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最后从律师专业角度提醒一下大家,在感觉到可能发生侵害或者被侵害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找可能存在监控的位置,让自己处于监控下,事发后尽快调取录像保存好证据。万一没有监控,也要想办法自己或者让身边的朋友打开手机录像保存证据,否则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可能难以认定。保存好证据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
whwb2025@163.com

上一版




朗读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