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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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出资”合伙人“空手套白狼”

实缴股东如何维权?

    吴娟律师

    吴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近20年,执业以来专注诉讼类法律服务,兼顾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多起重大复杂争议解决案件,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挽回近千万经济损失,更成功助力当事人争取超1.2亿核心经济利益,实战经验丰富、办案成效显著。

    现形成公司业务、政府公共法律服务、金融保险、企业合规/法律风险管控四大优势业务领域,擅长疑难复杂商事案件攻坚,聚焦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债务清收、建设工程、损害赔偿、家族财富传承等核心板块,始终以团队化专业服务为核心,为客户定制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社会职务

    广东省汕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湖北省律师协会 宣传联络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争议调解委 副主任

    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

    “我把房子抵押了,把公司从零做到现在这个规模,他当初拍着胸脯说一起干,结果一分钱没出,现在还要拿着40%的股权对我指手画脚,甚至还要把我踢出局。”近日,满脸愁容的刘某到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他的遭遇,像极了许多民营中小微企业主的缩影。几年前,他与合伙人张某共同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约定刘某占股60%,张某占股40%。为了把公司做起来,刘某不仅足额实缴了60万元出资,还额外投入大量流动资金,租场地、招员工、跑市场。而持股40%的张某,虽然认缴了出资,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分文未出。

    更让刘某无法接受的是,随着公司开始盈利,这位“零出资”的合伙人不仅坐享分红,还利用手中的股权频繁干涉经营决策。由于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张某这40%的股权成了“一票否决权”,直接导致公司几次扩张机会流产,如今更是陷入半停摆状态。

    “这哪里是合伙,这分明是绑架!”刘某愤怒背后,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盲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那些只认缴不实缴的股东,是否真的可以“空手套白狼”?面对公司僵局,实缴股东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针对这一痛点,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娟律师,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实缴股东们指明了一条依法维权的破局之路。

    【律师解答】

    刘某咨询的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交替时期,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的博弈。很多创业者以为,只要占了51%或60%的股份就是老大,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处理好小股东的出资问题,60%的大股东很可能被40%的小股东“卡死”。

    针对刘某目前的困境以及类似“实缴股东维权难”的普遍现象,我建议大家在提起诉讼前,首先要明白一个法律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始得司法介入。”也就是说,法院不希望随意打断公司的自治,所以在起诉前,刘某必须举证证明他已经尝试过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解决问题但失败了。在此前提下,我为大家梳理了三条最优的诉讼路径,这不仅是刘某的救命稻草,也是所有实缴股东的维权指南。  

    路径一:限制权利与股东除名

    如果刘某判断公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不想因为股东内斗而解散公司,那么他的核心诉求应该是“清除干扰,保住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我们可以采取两步走策略。

    第一步是“削权”。很多未出资的小股东之所以敢嚣张,是因为他们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意味着,虽然他在工商登记上还写着占股40%,但在分红时,他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这一步非常关键,能从经济利益上倒逼他要么出资,要么退出。

    第二步是“除名”。如果限制权利后对方依然赖着不走,刘某可以向张某发送书面的《出资催缴函》,给他设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比如30天)。如果宽限期满后他依然分文不出,刘某就可以召开股东会,作出解除张某股东资格的决议。一旦除名决议生效,张某就不再是公司股东,自然也就无法再干预经营了。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无损经营”。公司不用关门,客户资源、资质证照都能保留,刘某可以顺利接手公司,避免因为诉讼导致公司停摆。

    路径二:强制收购股权

    有时候,公司虽然陷入了僵局,但资产优质,刘某也不想把公司搞垮,只是想让那个“捣乱”的人离开。这种情况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就是一把利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增了一款非常重要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一条简直是为刘某量身定做的。张某作为未出资的股东,滥用40%的表决权阻挠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公司陷入僵局,这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刘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把那40%的股权强制转让给自己。

    这里有个关键点大家很关心:价格怎么算?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会支持未出资的股东“漫天要价”。法院会综合考量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既然张某没有实缴一分钱,且公司是由刘某实缴资金做起来的,法院通常会参考专业的审计报告,剔除未出资部分的水分,判决张某以极低甚至象征性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这样一来,刘某就能顺理成章地实现100%全资控股,彻底解决股权冲突。

    路径三:解散与强制清算

    如果公司已经烂透了,不仅经营困难,而且双方已经到了“仇人相见”的地步,继续存续只会让刘某的损失越来越大,那么“止损”就是第一要务。

    这就是第三条路径:解散公司+强制清算。

    很多人以为公司解散了,没出资的股东就不用出钱了,其实大错特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

    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本张某认缴的40%可能约定20年后才交,但现在公司要散伙了,法律不再保护他的期限利益。他必须在清算阶段,立刻把那40%的认缴资金全额补齐。

    更重要的是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清算财产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和债务后,剩下的部分优先返还给实缴股东。

    我们来算一笔账:假设公司清算后有100万元资产,刘某实缴了60万元,张某一分没出。清算时,张某必须补缴40万元进来。那么这140万元里,先还债,剩下的钱,刘某作为实缴股东优先拿回他那60万元。至于张某,由于他没有实缴出资,不仅分不到剩余财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他还要在4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