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前工龄”不算?

法院“足额工龄”判定还员工公道

武汉晚报 2025年09月10日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兰 周昕)公司合并后拒认员工在前公司的工龄,原本18年工龄少了3年多,张先生不服诉到法院得到“足额工龄”判定。

    2006年初,20岁出头的张先生当上了一家公司的专职司机,负责接送工作人员、运送文件。

    2009年8月,因企业合并,张先生按照公司要求前往某集团从事司机工作。他回忆:“当时领导说‘人随业务走’,我也没多想,毕竟每天接送的还是那些熟悉的面孔。” 

    张先生未曾料到,这场看似平稳的过渡,会在18年后掀起波澜。

    2024年11月,某集团与张先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某集团仅仅认可张先生2010年6月后的14年多的工龄,对此前的3年多工龄拒不承认。

    因多次沟通未果,张先生经仲裁程序后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要求确认与某集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某集团代理人态度坚决:“我们集团2009年6月才成立,经济补偿不可能从2006年开始计算。2010年6月之前,张先生的工资都是某公司发放,与我们集团无关。”

    经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张先生的工资虽系通过某公司账户发放,但工资表备注“从某公司借支”,核准人显示为某集团。证据还显示,2009年9月,某集团为张先生办理加油卡。

    以上种种均可证明,在此期间张先生已实际被纳入某集团、接受某集团的管理、从事某集团安排的工作,故法院依法认定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张先生与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查明,张先生与某公司2006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因业务调整于2009年8月整体划转合并至某集团,张先生随之到某集团工作,某公司并没有向张先生发放经济补偿。

    张先生系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工作调动,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新用人单位即某集团在和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将张先生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8年8个月。

    日前,法院认定张先生18年工龄连续有效,判决某集团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9月9日,青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工龄”即劳动合同意义上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龄”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核算、享受年休假天数等利益直接挂钩。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未经协商的关联公司调动,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一旦发生工龄争议的情况,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主张合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