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5年0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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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下一纸“居住权合同” 离婚后竟被赶出自家卧室

上海老伯“黄昏恋”险成“黄昏劫”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老伯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

    法院一审判决,徐老伯把16平方米的主卧让给蒋女士。

    年过半百,再次遇见一位真心爱人,实在难能可贵。但对上海的徐老伯来说,本以为遇到了真爱,但没想到婚后生活却一地鸡毛……

    徐老伯和蒋女士再婚五年后离婚,却被蒋女士以“居住权合同”赶出了自家卧室,在徐老伯看来这相当于“鸠占鹊巢”。两人诉诸法院,更让徐老伯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合意:由徐老伯一次性支付给蒋女士20万元,蒋女士则把设立在徐老伯房屋内的户口和居住权一并注销。据悉,目前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

    黄昏恋甜蜜开局

    家人的反对当耳旁风

    2018年,单身20多年的56岁徐老伯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两人恋爱后,蒋女士搬进了徐老伯的婚前房产居住。之后,蒋女士主动提出要领证结婚。

    不过,两人结婚的决定遭到了徐老伯家人的反对。徐老伯的姐姐直言,蒋女士要领证,图的就是徐老伯的房子!一边是女儿和姐姐的苦劝,一边是信誓旦旦表示“不要房产”的蒋女士,热恋中的徐老伯选择相信爱情,甚至直言“不认女儿”。

    就这样,2019年,徐老伯在与女儿断绝往来后,与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徐老伯说,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并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徐老伯无奈,最终在房产交易中心为蒋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终身。

    徐老伯说,2022年拿到居住权之后,蒋女士就翻脸:往饭菜里扔他忌口的食材、时不时与自己发生争吵,让自己无法休息。

    2022年9月,徐老伯无奈搬到客厅睡沙发,但夫妻俩之间依旧矛盾频发。半年后,徐老伯起诉离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反被起诉

    法院:她有权住到身故

    原以为离婚就能脱离“苦海”,没想到,已经搬走的蒋女士很快又起诉了徐老伯!

    2025年1月,蒋女士凭借此前的“居住权合同”,向法院提交诉状,在起诉书中,蒋女士要求搬回徐老伯家的卧室居住,并禁止徐老伯在晚8时到早8时进入卧室。

    在徐老伯看来,这相当于“鸠占鹊巢”。而更让徐老伯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

    因为蒋女士确实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且蒋女士手握一张徐老伯签字的承诺书,承诺同意“按现状居住”,也就是他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由此,法院也做出了蒋女士可以住回客厅的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并未约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长期分开居住,形成原告住卧室、被告住客厅的实际状况,徐老伯在离婚纠纷中书面作出承诺按当时条件居住,实际是对二人居住使用部位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恪守承诺。

    这也就意味着,徐老伯要把唯一的16平方米的主卧给前妻蒋女士居住,自己只能住到通风不好、没有采光而且只有7平方米的客厅。

    徐老伯的代理律师介绍,也许蒋女士是意识到,两人离婚后还住在一起,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所以二审开庭后,蒋女士一方就不再坚持要住回徐老伯的房屋,表示愿意接受货币补偿。

    最终,双方综合考虑了徐老伯房屋价值、两人婚姻存续时长、各自对家庭贡献等情况,达成了20万元的调解合意,蒋女士则把设立在徐老伯房屋内的户口和居住权一并注销。

    【说法】

    这项“婚前协议”威力大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而根据徐老伯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蒋女士的居住期限为“终身”,这就意味着蒋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权居住在徐老伯的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居住权。即便想把房子卖掉,下家也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表示:“居住权人像长在这个房子上一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言,这确实是很大的影响,因为你将来卖房子,其实这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老伯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民法典对于房屋的物权可以设定居住权之后,很多人会觉得这挺好的,因为它不损害到我的所有权,和产权份额无关,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轻心,觉得居住权没什么。但实践中,其实居住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实体处分。”

    银发再婚遇坑,这些法律风险必须警惕!徐老伯的遭遇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1. 婚前务必明确财产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

    2. 设立居住权需谨慎,可约定“附条件/附期限”条款;

    3. 重大决策前多听子女意见,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隐患。

    愿每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别让“黄昏恋”变成“黄昏劫”。

    综合《新民晚报》《新闻晨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