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聚焦五大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金融消保行为监管体系。在评价范围上,明确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价,覆盖更多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评价要素优化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等7项,其中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权重均不低于25%,强化重点领域治理;评价程序细化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环节,复评与审核需集体研究,确保严谨性;突出“四级垂管”优势,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允许派出机构结合辖内实际调整指标;结果运用更趋差异化,明确对不同评级机构采取正向激励或分级监管措施。
《评价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总分100分,结果分为1—5级,2级、3级再细分为A、B、C档。1级机构将获降低现场检查频率、优先参与试点等激励;3级及以下机构需面临增加检查频率、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5级机构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并追究高管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将消保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评价办法》的实施将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记者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