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的安排,关乎的不仅是物质分配,更承载着代际之间的情感与责任。尤其房产,作为许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其处置方式往往牵动亲情的纽带。
现实中,因财产问题导致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家庭财产,既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又维护亲情,已成为许多家庭亟须面对的课题。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王女士系兄妹关系,第三人王大爷系二人父亲。王大爷拆迁所得数套还建房,赠与并登记在王先生与王先生儿子名下的各有数套,案涉房屋是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
2024年1月,因王大爷患上重病,经王先生与王大爷共同商定,将该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因为王大爷病重也不会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便让房屋购买方将房款全额转入王女士账户,王女士出具收条。
后因各方发生矛盾,王先生声称房产是赠予他的,并已变更登记不能撤销,该房款是他个人的财产,王女士只是代为保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他有权要求随时返还;王女士则辩称,售房是为父亲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且所剩余不多,父亲病情不见好转,不同意还款。王大爷亦出具书面说明,证实案涉房屋是他赠予王先生的,现在病重收回用于治病救命,王先生无权索回售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王大爷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案涉房款用于王大爷看病治疗所需,且由王女士保管。
故王先生、王女士、王大爷之间实际达成了附条件的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鉴于双方达成房款用于王大爷看病的口头约定,现王大爷身患重病,一直由王女士照顾,王先生要求返还该款项暂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
因此,本案虽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但牵涉到王大爷的赡养和家庭亲情关系的维系,不宜简单机械处理。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而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也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家庭财产处置需谨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柳巍律师建议,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协议明确:
家庭成员间涉及大额财产处置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保管方式和使用条件。
2.保留使用凭证:
所有资金使用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用途,并妥善保留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3.对受让人设置取得条件:
对于老年父母的财产处置,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且非常有必要对受让人附加相关条件,可以通过遗嘱、赠予合同或受让人的书面声明形式固定。
4.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关乎道德伦理,也可能在财产纠纷中产生实质性法律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良好明晰的财产安排不仅是对亲情的守护,更是家庭长远和睦的基石。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法律的指引下,妥善协调财产与亲情,温暖相伴,岁月长安。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
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