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逝者留给生者最后一份清晰、具有法律保障的关爱与指引。我国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仅体现了个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更彰显了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尊重。“家庭和睦,相亲相爱”是逝者最大的心愿,但当遗嘱效力和内容、遗产的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影响良好家风的建设。因此,一份遗嘱兼具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需要正确理解遗嘱的效力和内容,准确界定遗产范围,方能发挥最大效用。
【基本案情】
张某(男)于2022年9月去世,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1、张某2、张某3。原告张某4为张某的孙子,张某5、刘某分别为张某的孙女、外孙女。
张某生前由张某1照顾生活起居,为其处理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支取事宜,为其支付生活费等生活开支。
张某去世后,在武汉火化,张某3单方报账为张某生前垫付款项及后事支出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张某生前在张某3留有存款十二万元,其退休单位发放抚恤金十万元。
张某1将张某生前代书《遗嘱》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2,由张某2转发给儿子张某4即原告。《遗嘱》载明:“处理完丧事剩余的钱,80%给孙子张某4,剩余20%由孙女、外孙女平均分配享有。”
因张某1等人负责处理丧葬事宜并保管财产,但未按照遗嘱向张某4分配其应得的遗产。张某4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要求张某的子女告知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丧葬事宜的费用票据,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抚恤金十万元,张某4认为属于遗产的范围,也予以相应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遗嘱》的效力,虽系微信传送的电子照片,但张某1、张某3均自认案涉《遗嘱》系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找人代书,且该《遗嘱》显示有张某本人署名并捺印,见证人签名,注明了所立遗嘱的具体日期,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
关于遗产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1长期为张某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在张某晚年生病住院时照顾其就医,代其支出护理费、生活费,为张某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在张某去世后为其操办葬礼等诸多事宜,给予张某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关怀,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肯定。参与操办葬礼期间,如对其苛以严厉的举证责任,要求子女对此期间的每一笔款项支出均证明其用途,出示票据原件,一方面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相符,另一方面可能损害处理后事的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弘扬孝敬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
关于抚恤金的问题,因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利。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
【律师解答】
关于遗产继承纠纷中的证据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律师的解答如下: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记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因包含文字、图片、语音等综合信息,且通过电子设备生成、存储和传播,符合电子数据的核心特征。
当事人在诉讼中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原物,以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提交的证据,可能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证明效力的争议。本案中遗嘱继承纠纷原则上需要提交遗嘱原件,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遗嘱打印件,与原始电子记录完全一致,内容完整、形式符合遗嘱要求且被告予以确认,本案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类型,且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条件,法院综合审核判断后予以采信。
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对代书遗嘱的形式审查主要包括见证人是否满足两人以上,是否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确认。在内容上,遗嘱的行文表述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影响或改变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否则将导致代书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须注意的是,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见证人属于上述三种人员,代书遗嘱无效。
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因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利。故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四、丧葬费等费用的票据尽量保存
住院医疗、丧葬事宜等会产生大量的费用,保留票据有利于梳理遗产情况,但是法院不会苛责当事人将每一笔费用都出具正规的发票,均系合理的丧葬、垫付支出,且数额亦未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法院会对支出费用酌情予以采纳。
五、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效力的关键要求
真实性:需要保留原始设备并辅以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关联性:内容需要直接对应案件核心事实;合法性:取证过程中不得侵犯隐私或违反法律程序。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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