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晚报 2026年04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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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刷另一方的信用卡,欠款该谁还?

    冷欣潞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业务专长: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多年,不仅擅长处理传统的离婚纠纷、抚养权争夺及财产分割案件,更致力于为高净值人群、企业家及家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与财富传承解决方案。

    核心业务:家族财富传承与顶层架构设计: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制定、家族信托与保险规划、遗嘱规划与继承安排;企业高管婚姻危机防控与股权保全:企业家婚姻体检、股权隔离与防御策略、涉企离婚诉讼代理;复杂离婚诉讼与争议解决:大额资产分割、抚养权与探望权博弈、涉外家事纠纷;私人法律顾问与危机公关:常年家事法律顾问、舆情管理与隐私保护。

    在亲密无间的婚姻关系里,信任往往让财务界限变得模糊。你是否曾毫无保留地将信用卡交给伴侣使用,却未曾想过这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当账单如期而至,这笔债务究竟是两人需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还是一方独自背负的“个人包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答案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取决于资金的去向与用途。本期律师说法,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你拨开迷雾,深入剖析在“家庭日常生活”与“个人挥霍”的界限之间,法律如何界定债务的性质,助你厘清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丘女士、黄先生在广东省清远市民政局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1.男女双方性格不合自愿离婚;2.婚生儿子黄*恒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每月1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学习费超过500元的双方各付50%;3.男方借用女方银行信用卡消费金额15500元,分18个月还清,每月最低还款835元,由男方偿还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黄先生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2020年8月13日,双方签订《抚养变更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等内容。2020年9月29日,黄先生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丘女士1000元,之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丘女士5笔共3000元,总共付给丘女士4000元。

    丘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先生向丘女士偿还离婚时产生的债务15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更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黄先生立即向丘女士偿还本金37499.1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6月1日起算至黄先生实际清偿之日止);3.黄先生立即向丘女士偿还代其清偿的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黄先生向丘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5.黄先生承担因起诉产生的律师费用500元;6.案件的诉讼费用由黄先生负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丘女士、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5500元信用卡的欠款由黄先生按每月最低还款835元的方式分18个月偿还。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先生没有按约定每月最低还款,鉴于信用卡的特殊性,丘女士主张计算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因此,对丘女士要求黄先生偿还15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黄先生已支付的4000元是在约定偿还的期限外才支付的,应在利息计算中予以扣减。关于丘女士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丘女士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先生主张黄*恒学杂费和医疗费的承担问题,这些费用均是在变更抚养权或实际变更抚养关系之后发生的,应由黄先生根据约定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一、黄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丘女士155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已支付的4000元应予扣减);二、驳回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什么情况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对于是否有合意,可以依据一方提供委托授权书或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来判定。

    (2)夫妻是否共享债务带来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视为共同债务处理。

    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

    再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3.一方赌博所借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