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琳律师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毕业院校:
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合规、数据合规、公司并购、破产,金融证券、劳动人事、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国有企业改制。
工作经验:
拥有30年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执业经验。
社会职务:
2024年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聘用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专家律师团成员。
现为湖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誉:
湖北省专业律师证书(劳动法专业律师)
2005年被授予湖北省“AAA信用律师”称号
2010年荣获由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0年度武汉市优秀青年律师
人们常常发出这样的感慨:“这到底是怎么了?现代婚姻为何如此脆弱?”这样的疑问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暴力、私欲和诱惑不断冲击着婚姻与家庭的根基,使其显得岌岌可危。
婚姻与家庭的脆弱,背后是复杂的社会因素——道德约束的弱化、伦理观念的淡化、个人主义的膨胀,以及外部诱惑的增多。要真正守护婚姻与家庭的稳定,法律必须发挥关键作用,而人们也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唯有道德与法律并行,个人自律与社会规范并重,才能让婚姻与家庭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而非易碎的泡沫。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男)与被告陆某(女)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7日生育女儿韦某兰,于2017年11月27日生育女儿韦某雅。2017年6月6日,被告陆某报警称其在某村屯家中被原告殴打,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查明二人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韦某因火气上头动手打了被告,民警遂对韦某进行教育,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019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等导致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女韦某兰由被告陆某抚养,婚生女韦某雅由原告韦某携带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称原告有家暴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离婚达成一致协议,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现状及原、被告的意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韦某兰由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女韦某雅由被告携带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生活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被告答辩称原告一直有暴力倾向,在哺乳期、孕期均有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并提供报警情况说明,证实其在孕期遭受原告家庭暴力。根据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情况说明,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动手殴打被告,经民警教育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原告对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婚生女儿韦某雅于2017年11月27日出生,孕周,根据韦某雅出生时间推算,原告动手对被告进行殴打的时间2017年6月6日是被告妊娠期间,被告在妊娠期间本需要原告更多的关怀,却遭受原告殴打,给被告身心造成较大伤害,亦加快了双方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解答】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立即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第一时间报警
在紧急情况下,请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是制止暴力和收集证据的关键一步。报警时需明确说明“家庭暴力”性质,并要求民警出具《报警回执》。
配合警方调查
民警到场后,您有权要求:
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验伤单),该文书包含警方记录联和医疗机构鉴定联。
制作详细询问笔录,确认家暴事实。
拍摄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
申请告诫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该文书将:
√ 记录施暴者身份信息。
√ 载明家暴事实陈述。
√ 包含禁止再施暴的书面警告。
√ 由派出所向施暴者当面宣读并送达。
后续证据固定
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验伤,保留全部病历资料。
保存报警录音、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证据。
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并保留记录。
其他救济途径
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法律帮助。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会面临什么惩罚?
施暴者将会受到行政责任(进行训诫、罚款、行政拘留)、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丧失继承权),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整理 记者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