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长江日报和武汉法院联合举办的法律服务栏目“周二之约”全新升级,武昌区水果湖法庭副庭长项久清、法官张传慧、法官朱庆玲和滨湖社区的3位居民刘爱芝、姜丽霞、王捍东做客直播间,面对面交流法律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这3位居民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武昌区“平安合伙人”。平日里,居民有什么邻里纠纷,他们都会出面调解,为社区的基层治理工作“穿针引线”“缝缝补补”。
一开场,项久清就全面介绍了法庭的审判特色:水果湖法庭是全省第一家专业化金融法庭,受案范围覆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全金融业态,实现了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
“有什么法律问题,尽管提,我们一定解答清楚。”直播间里,法官积极和3位“平安合伙人”互动,气氛热烈。
孩子做手术遭“学平险”拒赔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学平险”的全称是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的意外和疾病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孩子脊柱侧弯住院治疗,能不能走“学平险”理赔?朱庆玲法官讲述了曾经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
2022年7月,居民李某的孩子小李因脊柱侧弯入院,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材料费、化验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随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载明“因出险人本次出险原因为:非因意外导致的矫形手术,在我司承保的合同中无可赔付责任”,拒绝赔付,引发诉讼。
朱庆玲介绍,本案中,双方对于小李住院治疗脊柱侧弯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存在争议。李某诉称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矫形手术”应指美容性矫形,故脊柱侧弯导致的病理性矫形不属于免责情形,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矫形手术”包含病理性矫形。
那么,小李的矫形手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这一免责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为什么说“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项久清解释,司法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一般由具有明显优势的保险人一方提出,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投保人可能存在不利因素,故立法上一般予以限制。
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矫形手术”应是指整形美容性质的、非必要的矫形手术,而小李进行的脊柱侧弯矫正手术属于医疗性质的、必要的治疗措施,不予治疗将直接影响小李的身体健康。如果将小李的治疗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则不符合保险保障疾病治疗的本质,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保险金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胸腔镜手术能走保险吗?保险合同的“重疾”要具体分析
居民刘爱芝向法官提问,有个亲属曾经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来他心脏不舒服,在保险期内做了心脏瓣膜手术,做完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被拒赔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属于重症,可是亲属的病情明明已经很严重了。这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说属于轻症的理由是什么呢?”顺着这个思路,朱庆玲问道。刘爱芝解释,保险公司说只有进行开胸的主动脉手术才算重疾,他这种胸腔镜只算轻症。
“您的意思是说,保险合同里面按照主动脉手术治疗是否实际开胸区分了轻症和重症,并且保险公司认为您亲戚没有进行开胸手术而是进行了胸腔镜手术,因此不属于重疾对吗?”朱庆玲又补充问道。
刘爱芝说,保险公司说胸部伤口只是为了拆导管,只有大的开胸手术才是保险合同里面的重疾。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类似的案例。”朱庆玲说,被保险人患病后,采用哪种手术方式进行治疗是医生依据病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的,不能片面强调治疗方法而忽视疾病本身对患者身体的影响。保险合同中以限定治疗方式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具有合理性。
项久清副庭长当场表示:“可以先协商,如果无法自行和解,可以向专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继续积极主张权利。”
出借驾照陷入融资租赁纠纷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除了保险纠纷,我们还审理金融借款、票据等金融纠纷。”张传慧法官讲述了自己审理的一起融资租赁纠纷。
张三急着用钱,想要融资,于是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希望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他支付购车款,张三再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从而实现既融得资金又不影响车辆使用。但在具体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张三碰到了一个难题——这辆车平时是他老婆在用,张三自己没有驾照,融资租赁公司不同意与他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于是,张三找到与他有业务往来的李四帮忙,李四考虑到张三还有欠自己的钱没还,就与张三谈判,要求张三将融资得来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欠的债务,剩余部分再由张三自己使用,张三同意了。
随后,李四提供了自己的驾照,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由张三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三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没有再依照约定还款,融资租赁公司将李四、张三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支付租金义务,并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我只是签了字,提供了自己的驾照,怎么就要担责啊?”法庭上,李四一肚子委屈。李四认为,融资款除了张三偿还欠自己债务的部分外,均由张三自己支配,车辆也是张三老婆在使用,希望法院判决免除自己的责任。
张传慧介绍,融资租赁合同是李四自行签订的,且已成立生效,李四应履行合同义务,因张三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张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居民姜丽霞在听完这个案例后提问:“我侄女跟我关系很好,前一阵投资失败,请我帮忙向银行借款。这里面有没有法律风险啊?自己想帮忙,但是又有点担心。”
项久清解答:在法庭办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曾有当事人到庭陈述,当时是为帮助亲戚、朋友、同学等办理的贷款,但后来因为这些亲朋好友未按期还款,导致帮忙的人被诉到了法庭,面临着背负还本付息的义务。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审慎对待自己的信用。
“即便实际借款人和帮忙借款的人私下达成了协议或共识,注明帮忙借款的人只协助办理贷款,实际还款由实际借款人偿还,也依然可能存在风险。”
张传慧解释说,如果实际借款人日后没有还款能力时,这笔贷款怎么办?银行会找谁来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审判实践来看,在银行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往往要求名义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法官提醒】
市民通过平台、中介贷款 一定要三思而行
居民王捍东说,身边有个朋友最近想买房子付首付,急着用钱,于是在研究平台贷款,还有通过贷款中介来贷款。自己觉得这种贷款虽然便捷,却不如银行正规,“不知法官怎么看?”
项久清回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平台贷款、中介贷款走进大众的生活,有很多App上也经常弹出相关的借款广告,作出一些模糊甚至虚假的承诺,对于普通居民来说迷惑性很强,诱惑力也很大。相比于平台借款、中介借款,线下银行贷款申请流程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众多,但部分借款人急于用钱,疏于对相关中介、平台等资质的审查,可能会遇到息费过高、“砍头息”等问题,甚至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方。
“有资金需求时,首选正规银行、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他提醒广大市民,办理贷款手续时,认真约定借款合同,重点查看合同相对方、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等核心要素,并对自身的偿债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避免日后陷入债务旋涡。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邵文娉 实习生董子宁 易莉萍